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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领、发、借用制度

1、学校的物品由综合服务部有关仓库保管员统一管理,教师因工作需要,必须通过保管员领取或借用,不得私自任意拿用。
2
、领取或借用学校物品必须办理一定手续,领用物品须如实登记填单,方可领取或借用,贵重物品须经综合服务部同意方可领借,借物使用完毕立即归还或按借用日期归还。
3
、归还物品(器具),保管员要验收,如有损坏,要查明原因,按责任大小合理处置。
4
、学校原则上不向教职员工和其他工作人员出借物品,过去已借用的,要限期归还,未归还前,应该办理续借手续。外单位借用学校财物,须经校长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5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单位,其借用财产应如数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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