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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学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学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发〔2014〕169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学校的党组织、行政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党政同责”是指本区学校各党组织、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要全面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格局,建立健全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细化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和全员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全校人员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学校党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区、镇党委政府和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党组织的宣传教育工作之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本单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及社会各界围绕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营造关注安全的舆论和氛围,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学校行政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推动安全稳定与教育教学协调发展。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政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讲评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次月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梳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进行研究部署。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健全落实安全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配置与维护、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投入,加强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干部因工作需要的电话等费用。

(五)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在建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校园安全保卫等)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整治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编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七)积极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八)配齐配强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工作队伍建设。

第七条  学校校长(园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部门、个人履职考核,与评优推先、晋级晋职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四)每半月至少亲自带队开展1次学校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每月组织召开1次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成员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和讲评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寒暑假期间除外)。

(五)及时制止和处理危及学校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侵犯师生权益、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六)加强与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社区(村)以及派出所、消防、卫生、文广新、工商、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生产工作。

(七)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八)加强教职工安全教育,每月至少亲自组织1次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学校领导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直接责任人,担负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直接领导责任,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学校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校长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讲评和研究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二)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细化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四)每周组织1次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寒暑假期间除外)。

  (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每周1次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寒暑假期间除外)。

  (六)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社区(村)以及派出所、消防、卫生、文广新、工商、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第九条  其他学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学校主要领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学校领导抓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业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抓好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分管部门的安全检查(督查),每月至少2次(寒暑假期间除外)。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校(园)长担任组长,其他学校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组员。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由校长总负责,由分管学校领导直接领导,总务(安保)处具体牵头,各有关处室共同配合,岗位职责明确,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扎口在总务(安保)处,在分管安全生产的学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牵头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制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把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类人员。

第三章  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党委、行政加强对学校党政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加强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党委、行政对学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学校各处室和处室负责人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党政每年对学校党政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局党委、行政及抄告有关科室。在考核考察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规定要求,建立本校“一岗双责”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各级领导责任制度、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例会制度、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票否决”制度,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当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按照规定约谈相关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学校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或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教育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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